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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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名称: 蚌埠市人社局劳动关系调解仲裁管理科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证明事项名称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证明用途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设定证明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6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一、20137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证明的内容

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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