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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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

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

第四条 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 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 著作权归属包括:

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 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

3、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著作权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

第八条 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 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条 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及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并对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一条 政策法律室协同负责办理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续展、变更和商标的日常管理事项,防止他人侵犯公司商标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由技术中心部门负责公司的专利申请工作;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有关生产工艺、技术资料等技术秘密的安全管理工作。技术中心负责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及有关生产工艺、设备、技术资料等技术秘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供应部、销售部门、设备部负责招投标文件、产品货源、采购价格、客户资料、销售渠道等经营秘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公司成立商业秘密保护领导小组,原则上由政策法律室人员兼职。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和认定工作;密级的确定;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的制定;涉及商业秘密的要害部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制定等工作。

3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制定;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使用和销毁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对公司在商业秘密管理中遇到的各项法律事务提供指导、咨询服务。

4、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5、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六条 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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