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会费票据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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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本会会费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令)、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体例》及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社团会费票据责任制度。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购、核销、保管和年检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票据专管员是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领导。

(一)按时做好向票据业务管理部门申报单位全年社团会费票据计划及其调整工作,做到票据购领有计划,计划变化需调整。 (二)及时做好社团会费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1.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2.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保存完整;3.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4.收款项目合法、合规;5.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三)按规定保管社团会费票据。单位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票据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造具社团会费票据存根销毁清册,送票据主管部门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四)按时参加票据年检。按照票据主管部门关于票据年检的要求,填写年检表格,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票据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第三条按规定使用社团会费票据。社团会费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社团会费票据因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条会费票据领用、发放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帐目,对票据的领发要及时进行登记、销号。票据帐中应记录领取票据的票种、号码、数量、合计金额、结存票证。

第五条建立健全社团会费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填写社团会费机打票据统一使用中文。

第七条票据发生错号、跳号、少号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统一查验处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做好票据盘点工作。每月盘点一次,年终要转新帐。票据发生损失,及时上报。票据遗失、核销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会费票据遗失的,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票据业务管理部门,经批准后登报声明作废。并对票据专管员作出处罚,票据整本丢失按本单位近期最高一本金额赔偿;单张票据丢失按本收据最高一联金额赔偿。

(二)每季度核销一次。

第九条社团会费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社团会费票据,应当登记造册,


报原核发票据的主管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一条社团会费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票据主管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二条如有违反票据管理的及时上报省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单位票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为适应工作需要,单位票据管理人员要主动通过财政政策文件等进一步了解、熟悉、掌握票据管理政策,做到及时学习、宣传新的票据管理政策。

第十四条协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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