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运城地区和县级运城市设立地级运城市和盐湖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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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运城地区和县级运城市

设立地级运城市和盐湖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9.12

【字 号】晋政函[2000]236 【施行日期】2000.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运城地区和 县级运城市设立地级运城市和盐湖区的批复

(晋政函[2000]236号)

运城地区行政公署:

你署《关于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运署请字[1999]4)《关于撤地设市后现运城市(县级)拟改为“盐湖区”的补充报告》(运署发[2000]8)悉。经报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运城地区和县级运城市,设立地级运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盐湖区。

二、运城市设立盐湖区,以原县级运城市的行政区域为盐湖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府东街。

三、运城市辖原运城地区的临猗县、万荣县、闻喜县、稷山县、新绛县、绛县、垣曲县、夏县、平陆县、芮城县和新设立的盐湖区。原运城地区的县级永济市、河津市由省直辖,由运城市代管。

运城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


你署自行解决。

山西省人民政府

000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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