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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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读了黎宏的《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一文,收益良多,也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本文首先介绍了被害人承诺的类型和法理基础,而探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通常从排除违法性事由或者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这两种角度之一进行探讨。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却不存在以上两种角度的争论或区别。因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采四要件说,既是实质判断也是形式判断,既是初始判断也是最终判断,而采犯罪构成三阶层的国家则不同,因为他们的犯罪判断过程是将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截然分开的,所以被害人的承诺到底是在第一步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阶段就阻却犯罪还是在第二步的违法性判断阶段就予以阻却,是有实质的区别的,所以上述的争议也就由此产生。

而后本文具体阐述了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包括承诺主体、承诺对象、承诺时间、承诺表示以及无效承诺等,当然,不同的承诺方式或者内容,也会造成不同的法律效果。其中,就生命法益和身体健康法益而言,存在一些争议。无论是世界主流观点,或者黎宏老师,都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排除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为生命这种法益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必须违反法益主体的意思进行保护,其当然是合理且有益的。但这同样也就意味着是不允许或不承认安乐死的,因为请求安乐死的病人本身是不具有处分其生命的权能的。我在此有些质疑,虽然随着社会和科技医学的发展,人类能攻克的疾病越来越多,但是社会的工业化也引起更多新型的疾病,人类社会,优生是方向,优死也是方向,又何必厚此薄彼呢?所以,有条件的承认安乐死我认为是有必要的,当然其需要严格的程序和实质的要见以防止其滥用。而且早在2001年荷兰就成为世界首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国家,这说明承认安乐死是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和社会基础的。因此,在关于被害人的承诺是否能排除剥夺生命法益的生命危害性,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最后,本文还分析了对有瑕疵的承诺的处理,以及推定承诺正当化的根据和成立条件以及适用范围的问题。

在了解学习了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理论及立法实践之后,更重要的是与我国的基本制度与实际相结合。我国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其终极目标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此尊重个人主义的刑法观,尊重个人的自行决定与处分权,接受被害人承诺的相关理论和制度,是极为重要和具有实践意义的。尽管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都体现了相关主张和立场(例如:未将被害人自己放弃自己利益的行为,如自杀、卖淫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将违反被害人意志而侵犯其法益的强奸、盗窃等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并未在刑法中明确将被害人承诺规定为排除犯罪性的事由,由此产生的立法空白,我认为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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