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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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

作者:暂无

来源:《社会治理》 2020年第10



谢立中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是对我国经济学社会学研究工作者提出的殷切希望。依我的理解,正如名称已经显示出来的那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在含义上包括了三个基本层次,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学”。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就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三个层次的基本内涵和问题领域。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属于“社会学”学科。作为一门属于社会学的学科,它自然是要以“社会”而非经济、政治、文化等现象作为自己的对象。那么,什么是“社会”?人们常常把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社会”看作是一个与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并列的一个领域。这种看法虽然说不上有什么大错,但却有误导之嫌。其实,“社会”首先不是一个用来指称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并列的活动领域的概念,而是用来指称人们之间的结合这一现象的概念。作为一种合群的动物,人类必须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如氏族、部落、家庭、家族、村落、社区、关系网、企业、军队、社团、学校、政府、国家、跨国组织、国家联盟等结合起来,才能够从事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各种活动,如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等。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是人类从事各种活动所必须借助的平台或载体,一旦这些平台或载体出现了问题,那么必须借助于它才能够进行的所有那些活动本身自然也就无法正常展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本身也就会遭受威胁。因此,为了使我们人类的各项生存和发展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我们必须首先保证作为这些活动正常展开之前提的“社会”其本身能够得以正常存在和发展。这对人类至少提出了两方面的任务:一是像建构、维护和完善人类从事其他活动必须借助的一些平台或载体(如建筑、舞台、车辆等)那样经常性地进行建构、维护和完善“社会”这类平台或载体的活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社会发展”等活动;二是对“社会”形成、维持和发展的条件、机制和规律进行探索,用以指导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社会发展等活动,这就是“社会学”的任务。所以,“社会”不是一个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并列的活动领域,而是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的载体,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社会发展等才是与经济、政治、文化并列的领域。只有理解到这一点,我们才能目标明确地开展社会学的研究工作。

其次,作为社会学的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是以“社会主义”社会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不是以其他类型的“社会”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原本是社会主义者(包括圣西门等“空想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恩格斯等“科学社会主义”者等)设想或推论出来用以解决十九世纪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矛盾的一种比资本主义社会更为进步的社会形态。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以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公共所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为原则的经济形态,以无产阶级专政为原则的政治、法律形态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意识形态。这是一种与资本主义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假如这样一种社会主义制度真的能够在西方国家建立起来,那么,在这些国家中作为人类各种活动之载体的“社会”将会呈现出一种与先前的资本主义社会非常不同的结构和形态,具有非常不同的运作机制、规律和问题。对这样一种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态、机制、规律和问题进行研究,将是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学所需要探讨的基本问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构想出来用以替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社会,而是俄国、中国等经济落后国家的无产阶级在列宁主义的指导下,作为帝国主义时代“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先行部分,在俄国、中国等被认为具


备率先发起社会主义革命之条件的地方建立起来的。由于是建立在相对落后的生产力水平而非那种已经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得到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水平之上,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内外条件方面与马克思当年设想的差距甚大。这样一种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社会到底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结构、形态和机制?由于它必须完成西方国家在资本主义形态下所完成的那种发展生产力的任务,它在结构、形态和机制方面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到底应该有哪些异同?这是一些无法在前人那里得到现成答案、因而只能由这些国家包括社会学家在内的人们结合自己国家的实践、通过自己的摸索才能够加以回答的问题。20世纪以来,包括中国学者在内的各国学者都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社会主义”社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这些研究成果加以总结和概括,对于我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应该会有许多启发,是我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

再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社会,或其他地方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特定的含义,即主要指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逐渐形成的一套与改革开放前有所不同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之上的经济体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根本政治制度,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内容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础之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民义务教育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养老保障制度、社会治理体系;以及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艺和文化产业体系等。这是一套既不同于改革开放前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也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制度。那么,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形成的“社会”在结构、形态和运作机制等方面会有什么样的特点呢?又会有一些什么特殊的社会问题呢?我们应该如何来进行这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治理和发展呢?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需要深入加以探讨的主要任务。实际上,对于中国社会学来说,这样一种研究并不是一项新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学家围绕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所开展的所有研究,都是这项研究的组成部分。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概括,使之体系化,为我们更深入地开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起点,应当是推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深入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方面,当代中国社会学家任重而道远。

最后需要补充的一点是,不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学”和“中国特色社会学”等同起来:虽然两者都具有“中国特色”,但前者主要是以“社会主义”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为研究对象,而后者则是以人类历史上所有的社会类型为研究对象。因此,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我们需要前者,但也需要后者,两者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而非相互排斥的关系。这是我们需要特别加以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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