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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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少年儿童

少年儿童保护法

一、名词解释

1、基本权利:权利是一个内容丰富、种类繁多的庞大体系。在这个权利体系中,有一些权利是人们必不可少的,对人们的重要性较强,它们被称为基本权利。许多人又把基本权利称之为人权,以表明他们是人所固有的权利。

2、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3、合理化过程:是青少年试图为自己的错误进行开脱,借以抵制社会遏制和压力的武器。它使青少年漂移进罪错成为可能。

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即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5保护型的少年儿童法规是指为保护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而制定的净化社会环境的法规。

二、简答题

1.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结构。

1《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211日正式实施,全法共分为756条。 2)第一章总则共7条,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依据、指导思想、保护原则、保护对象、保护主体等内容。

3)第二、三、四、五章共计38条,分别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主要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等保护主体的保护方式和保护内容。

4)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责任。

5)第七章附则共两条,一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该法自行制定有关条例及其程序;一条规定该法的施行日期。 2.简述监护职责的具体内容。

1)监护职责就是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2《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少年儿童司法保护的方针和原则

1)对违法犯罪的少年儿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教育,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对犯罪的少年儿童的德智体等方面施加影响的一种有计划的教导活动和培养过程。

感化,是指用行动或善意的劝导来产生影响,使犯罪的少年儿童潜移默化地在思想、为方面逐渐向好的方向变化。

挽救,是指把犯罪的少年儿童从犯罪的危险道路上救回来,使其走上自觉遵纪守法的正道上来。

3)司法机关必须处理好教育与惩罚之间的关系。一定的惩罚是必不可少的,但惩罚并不是目的,而仅仅是手段。实际上,对违法犯罪少年儿童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就是借助于惩罚这一辅助性手段,达到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少年儿童目的的过程。




三、论述题

1.学校应如何对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1)学校是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对少年儿童人身安全保护的组织。但学校对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保护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定,一般来说,应是学校正常工作期间,不包括假期。在空间方面,一般应在校园之内。如果是在校外的场地,则必须是学校组织的活动,否则学校就没有这种保护职责。

2)学校应从以下方面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因此,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不能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2分)

学校安排少年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包括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措施。

不得违反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其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要健全

加强教师的管理,预防和制止危害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的情况。

学校首先应当保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没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严格管理,禁止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

增强教职工的责任心,保证其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及时发现学生的危险行为,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予以必要注意。

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当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应立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不使不良后果加重。

对发生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之间相关的信息,学校一旦发现,应及时告知其监护人,不致导致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2、预防少年儿童犯罪的对策

1)由于少年儿童犯罪的成因是一个错综复杂的体系,预防少年儿童犯罪也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家庭预防与对策

欧美学者研究证实,家庭的结构与功能在增进卓有成效的社会化进程中,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这正是预防少年儿童犯罪的关键所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欧美对预防少年儿童犯罪的家庭对策主要有七项措施:防止少年母亲的出现;提供产前、产后服务;为新婚父母提供教育与指导;加强学前教育进行家庭救助;为儿童提供有效的家庭保护;防止青少年无家可归。 3)学校对策


学校可以通过三种机制获得预防犯罪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增进教育效果;确保按时入校,不逃学;预防在校的不轨行为。学校应把重点放在改善学生学习成绩、规范学生行为上。在学校中引进社会学习与生活技能两种课程,可使学生增长抵御、处理冲突的能力,有助于他们正确处理潜在的犯罪状况。学校还应把重点放在减少校园暴力,消除学生的横行霸道行为。 4)社会对策

社会方面需要为少年儿童提供丰富多彩的体育、音乐、戏剧、舞蹈等各种活动,使少年儿童参与其中并在活动中寻求发展。这对于改善少年儿童的价值观、减少他们的犯罪倾向大有作用。

5)就业对策

以就业为对策来预防和消除少年儿童犯罪也是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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