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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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务车辆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车辆是指为局机关和中队用于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的车辆。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指局内在职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持有驾驶证的人员.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第二章 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局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在确保局领导用车的前提下,各股室因公务需要用车,由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执法中队执法车辆由中队统一管理和调度,只在洛江区城市规划区内执法使用。干部职工个人因私事用车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应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

第六条 驾驶员不准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必须严格执行交通法规,文明开车,禁止危险驾车(包括超速、争道、闯红灯等),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责任自负,费用自理。

第七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封车制度.局机关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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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其余车辆一律封停。

第八条 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加一切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 车辆加油与维修

第九条 驾驶员凭办公室办理的加油卡到指定地点为指定的车辆加油。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的日常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办公室把关,到局统一指定的维修点维修,费用统一结算。除特殊情况,车辆不得到非指定维修地点维修。

第十一条 局领导车辆的日常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维修,费用由局办公室到财务报销。

第十二条 车辆需要大修的,年初由各股室申报计划,经局办公室联合组织鉴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然后按程序办理大修事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修理.

第十三条 因工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购买零件的需事先通知局办公室,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否则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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