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借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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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借用管理制度

一、物品长期借用

1.学校工作人员因教育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的需要,长期借用(一个月以上)相关物品时,先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借用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同意,签署意见后,到学校总务处分管人员处进行借用登记,并领取所借物品。

2.借用物品最长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学期),如有特殊需要延长借用时间者,必须经校长书面同意后方能继续借用。延长借用期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3外单位或校外人员借用学校物品时,必须向学校总务处申请,经校长书面同意,签署意见后,到学校总务处分管人员处进行借用登记并领取所借物品。

4.借用期满,借用人必须将物品立即归还学校总务处。到期不归还者,学校总务处应负责督促归还,并有权取消该借用人或单位的再次借用资格。 二、物品临时借用

1.学校工作人员因教育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借用相关物品时,先要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口头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通知学校总务处,由借用人到学校总务处分管人员处进行借用登记并领取所借物品。

2临时借用物品最长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星期,如有特殊需要延长借用时间者,必须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方能继续借用,延长借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星期,贵重物品应当天借当天还。

3.外单位或校外人员临时借用学校物品时,必须向学校总务处申请,经校长书面同意,签署意见后,到学校总务处分管人员处进行借用登记并领取所借物品,出门时凭借用单据第二联交门卫方可放行。

4.借用期满,借用人必须将物品立即归还学校总务处。到期不归还者,学校总务处应负责督促归还,并有权取消该借用人或借用单位的再次借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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