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常识--人民政协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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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概况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成立于19499月。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这次会议还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国旗、国歌和纪年。1954年,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诞生。从此,政协作为中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并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台湾同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从程序上讲,政协各级组织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也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1994年修订政协章程时新列入的一项主要职能。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除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还可通过多种方式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人民政协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设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人民政协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二、人民政协的组成和性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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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由党派、团体、界别及特邀四个方面、34个参加单位的2000多名委员组成。其中,党派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农工民主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及无党派人士;团体有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全国青联、中国科协、全国台联、全国侨联及对外友好团体和社会救济福利团体等;界别有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经济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少数民族、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宗教界;特别邀请人士主要包括来自部委、军队、省市及其他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地方政协的组成决定,一般与全国政协的组织构成大体相同,但规模要小一些,参加单位也要少一些,主要反映当地社会各界构成的特点。

经协商决定的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为2238名,其中,中共委员895名,占39.99%;非中共委员1343名,占60.01%;九届委员继续担任委员的1099名,占49.1%,新任委员1139名,占50.9%;各民主党派成员666名;少数民族委员262名,占11.71%, 55个少数民族都有委员;妇女委员373名,占16.7%,比九届提高了1.2个百分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1909名,具有高级职称的1367名。界别设置基本保持九届的格局,设34个界别,按照党派、团体、方面、特邀的顺序排列。为扩大覆盖面,将“社会福利界”调整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新一届政协这个阵容,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生动地体现了新世纪爱国统一战线的扩大,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团结、大联合的精神,符合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也为人民政协工作实现新的跨越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组织的这种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及自身的宗旨所决定的。

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以下特点:

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下,尽最大可能地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并在共同政治基础上“求同存异”。

二是党派合作性。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各民主党派可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促进中国各党派间的团结合作。

三是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是中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家大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政协界别构成

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是指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开初为共同纲领)并成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的党派和团体以及有关方面。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各界爱国(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个人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议邀请者,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并得被选为全国委员会委员。第三条又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由上届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定之,但第一届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协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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