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值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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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值班规定

(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防汛抗旱值班管理,规范值班行为,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根据《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值班管理。

第三条 按照《XXX省防汛条例》规定,汛期值班起止时间,一般情况下从每年的61日开始至930日止。特殊情况可延长或错后值班时间。

第四条 值班工作必须遵循“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及时主动、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防汛抗旱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值班相结合的值班制度。

第六条 各级防汛抗旱值班带班领导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值班工作人员一般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防汛抗旱紧急期要安排人员值班,或派联络员进驻指挥机构。

第七条 汛期,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非汛期,遭遇灾害性天气、突发灾害、突发事件等,根据情况安排防汛抗旱应急值班。启动抗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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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时,必须实行抗旱值班,直至应急响应解除。应急值班的开始和解除时间,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带班领导应驻值班室或办公室(含办公区)带班,带班领导要保持全天24小时联系畅通,要在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处理应急事务。

第九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工作。对擅离职守、信息处理不及时、不规范造成失误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值班人员(含带班领导)在承担值班工作前,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防汛抗旱业务,掌握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程序,熟练运用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胜任防汛抗旱值班工作。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含带班领导)应熟悉防汛抗旱正常业务,了解实时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情况,掌握本地区防洪、除涝、抗旱工程运行及调度情况。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接听和拨打电话要礼貌,应在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接听电话。如有紧急事务,在铃响之后未能及时接听电话的,要在第一时间内按来电显示号码回拨呼叫人。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要加强与上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沟通,确保各类防汛抗旱信息传递畅通,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对重大水旱突发事件,要密切跟踪了解,做好续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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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收发文件要做好登记,重要文件、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带班领导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交班时要把当班情况交代清楚,履行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要继续跟踪处理待办事项。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要根据值班工作实际和会商情况,及时起草部署文件,及时编辑《防汛抗旱简报》《汛情快报》《旱情快报》等防汛抗旱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要加强值班信息资料搜集管理,按类归档,涉密信息和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值班室。

第十九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设置防汛抗旱值班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值班设施和值班人员休息室。

第二十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防汛抗旱值班规定,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防汛抗旱值班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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