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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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走向

作者:高爽

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12

要:自200多年前切萨雷·贝卡里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不断。进入21世纪,大幅度限制乃至彻底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其在中国激起激烈的死刑存废之争,并出现两种趋势:一是保留死刑;一是严格限制和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直至废除死刑,在我国成为通说。本文坚持限制保留论:在保留的基础上,严格限制。 关键词:死刑存废之争;限制废除论;限制保留论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故称生命刑。它是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刑罚,故称极刑。为体现它的严厉性和震慑性,它本应是一种立即执行的刑罚,但我国政府从人道主义考虑,开创了死缓的方式,它们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死刑制度。 二、新中国死刑制度及发展趋势

1997年《刑法》用47个死刑条文设了68种死刑罪名;2011年刑(八)废除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减少死刑适用对象: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至此,刑法中有55个罪名设有死刑,配置如下:第一章7个、第二章14个、第三章7个、第四5个、第五章1个、第六章5个、第七章2个、第八章2个、第十章12个。

综上,我国死刑制度呈现出逐渐宽缓和完善趋势。中国死刑制度历史悠久,欲全面废除将面临诸方面阻碍,又因我国死刑制度发展规律,即使不能全面废除,也不会被扩大,而应被逐渐缩小适用范围。这就是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走向。 三、死刑存废之争

我国政府在死刑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死刑制度, 基本态度是不可不杀尽量少杀防止错杀。在此基础上,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国家政府还是普通百姓,都对我国死刑的存废展开积极探讨和激烈争论,相关的理论和理念问题都备法学界、政治界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1.死刑存置论

保留死刑的理由:(1)死刑在道德上未违背正义人道要求,强调了人与人生命对等,尊重了被害人生命权。(2)它有很强的威慑功能。刑罚越严厉,威吓作用越大,没有哪一种刑罚比剥夺生命更恐怖。(3)它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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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罪犯,理应受到死刑。(4)保留它符合中国几千年死刑观念。在几千年法律文化传统中债还钱、杀人偿命一直被中国民众视为不可磨灭的信条。 2.限制废除论

废除死刑的理由:(1)当今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严格限制和废除死刑,随着全球化进一步发展,世界性维护人权运动高潮到来,中国应顺应潮流,与国际接轨。(2)死刑遏制和预防犯罪的作用有限,不能从根本上铲除产生犯罪的复杂根源。(3)死刑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若甲杀死1人被判死刑,乙杀死5人也被判死刑,这样在乙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比甲大的情况,同样被判死刑,并未做到罪刑相适应。(4)死刑有一个严重问题:错判难改、误判难纠。人只有一次生命,人死不能复活,一旦死刑适用出现差错,会给受害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

因我国还未具备完全废除死刑条件,只能通过完善死刑制度限制其适用,为全面废除死刑奠定基础。一立法上减少死刑:削减死刑罪名、增加不适用死刑对象;二司法上限制适用:从严把握判处死刑条件、统一死刑复核权;三执行上控制使用:以死缓代替立即执行、规范立即执行程序、完善执行方式以注射代替枪决;四规范与死刑相关司法解释;五学理上完善与死刑有关理论学说。此观点成为通说。 四、中国死刑制度的应然走向

笔者坚持死刑限制保留论: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限制适用。理由如下:首先,中国最大国情是有着13亿人口、56个民族的中华民族一直被杀人偿命价值观念灌输着,被死刑文化洗礼着。使带有强烈报应色彩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成为废除死刑最大障碍,在中国出现群众拥护死刑的现象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信念。其次,人的生命是等价的。无论从法律还是从道德上讲,人人生而平等,无论是天赋人权的民主思想还是宗教主义的神权思想,都主张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因此罪犯没有任何权利去剥夺被害人的生命。若杀人者不处死刑,就表明杀人者生命价值高于被害人的生命,难以被普通中国民众接受,让被害人亲属容忍,会导致大多数人因不满现行刑事政策而影响社会安定和团结。所以从整个公共利益角度考虑中国不能废除死刑。

将中国死刑问题比作一条道路,道路的旗帜是保留死刑,发展方向是严格限制死刑,限制途径是立法和司法两个渠道。司法渠道是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立法渠道是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缩减死刑设置数量,减少适用对象,规范适用条件。减少到什么程度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死刑制度最关键环节。第一步是非暴力犯罪,特别是单纯的经济和技术犯罪。2012年刑法第八次修正最大亮点是废除了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为我们完成第一步目标奠定了基础。通过修订刑法和制定单行刑法逐步缩小死刑适用范围,完成第一步目标后,再逐渐削减其他章节的死刑,最终目标是将死刑缩减到最小范围。最小范围的确定标准是:严重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最严重的暴力罪行。这是保留死刑的最底线,是民众能容忍的最低限度,它符合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6条内容(不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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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剥夺人的生命,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这一范围科学、合理的。 参考文献:

[1]高维俭.中国死刑问题社会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赵秉志.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人民公安出版.2004.

[3]陈兴良.中国死刑检讨枪下留人案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4]马玉佳.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几点浅见.商品与质量.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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