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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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

怀扶助办法》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石政规[2018]4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1 【实施日期】201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

(石政规〔20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321



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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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

生育服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怀扶助对象的界定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为19728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癌症,下同),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二、关怀扶助内容及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享受国家、省、市其他有关奖励扶助的基础上,可以同时享受以下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为19728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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