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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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医药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会财务管理 保障学会经费的合理使用, 根据学会章程和民政部、 财政部文件民发 [2003 ]95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为社会团体法人,学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具体工作由学会秘书部门 负责。 第三条 学会的财产和经费依法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四条 学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每人 每年交会 20 元,团体会员每年交会费 500元以上。凡连续两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者, 按自动退会处理。

(二)捐赠资金。欢迎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学会有偿服务收入。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有 偿服务活动。

(四)学会基金会收入。学会在条件成熟时,要建立学会基金会,扩大学会经费来源。 第五条 学会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召开的学会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经验交流会、 研讨会、座谈会、理事会、编委会等所需费用。

(二)学会承担科技咨询、科研成果的各项开支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有关人员的津 贴或报酬。

(三)学会必要的交往活动费用。

(四)学会邀请科技人员作学术报告以及为技术培训班讲课,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付 给的讲课酬金

五)学会订购业务杂志、报刊等费用


(六)学会购置开展活动所需的设备和器材的费用。凡购置单价 200 元以上,使用年 限一年以上的物品,均应作为学会的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保管,造册登记,做到帐物相 符。

(七)学会设立的表彰先进和优秀论文等奖励项目的费用。 (八)学会聘请兼职及临时工作人员的薪金。 (九)学会慰问着名科技人员的慰问品开支。 (十)学会房租水电、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开支。 (十一)学会的其他业务活动支出。 第六条 学会经费的管理:

(一)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用于发展我市中医药事业。

(二)学会开设银行帐号,严格按章程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两名兼职财务管理 员,做到帐目清楚,开支合理。

(三)秘书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上年度本会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每年年底,秘书部门应将本年度的收支情况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报行情况。

(五)严格财务审批手续。学会费用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开支必须符合本 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支滥用。所有开支须由秘书长签署意见、报会长审批,由 一次性开支 2000以内由会长决定; 2000-5000 元以内,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5000 元以上,由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六)凡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支出费用,一律交学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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