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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的格式标准 请示是机关单位经常使用的一种陈请性上行文。本节着重介绍请示的概念、特点和类型,并与报告作比较。 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之前,请示和报告在工作实践中经常出现混淆不清的错误。其后,尽管国家已有权威的规定,但在实际中还是出现不少错误。应当指出,自国务院提高发文机关规格于XX年8月24日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后,就不能再现出现上述的错误了。 请示的特点可以在与报告的比较中看出。 请示的分类主要是根据行文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来进行的。通常可分为两种。 请示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署,结构完整规范。 一文一事。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这是《办法》所规定的,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如果一文多事,可能导致受文机关无法批复。 单头请示。请示只能主送一个上级领导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如果需要,可以抄送有关机关。这就可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不越级请示。这一点,请示与其它行政公文是一样的。如果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必须越级请示时,要同时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除个别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 。 不抄送下级。请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时不得同时抄送下级以免造成工作混乱,更不能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上级机关未批准和批复的事项。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f78c22a1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f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