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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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海南省政府投资扶贫项目的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7)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扶贫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改善贫困地区、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其收入水平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





()各级政府统筹整合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 ()各级政府其他财政预算资金。



第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主体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扶贫、民宗、农业、水务、林业、国土、住建、商务、教育、旅游、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审批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和扶贫办负责扶贫项目审批跟踪服务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扶贫项目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各市、县、自治县扶贫、民宗、农业、水务、林业、国土、住建、商务、教育、旅游、交通等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责对扶贫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各市、县、自治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扶贫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各市、县、自治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扶贫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 已列入国务院各部门,及海南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或者纳入海南省多规合一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的扶贫项目,直接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七条 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政府投资的扶贫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项目总投资低于500万元(不含)的,直接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1000万元(不含)的,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八条 中央有关部委对扶贫项目审批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扶贫项目实施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条 各市、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批。



第十一条 各市、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投资扶贫项目的审批情况通报本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对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后续审批提供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主体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的同时,应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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