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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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案例分析,答案

四、案例分析

1、哈吉奥格雷,男,33,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内航班飞行任务…… 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什么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答: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 5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刑法典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领空,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的领土上,所以我国具有管辖权,对他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 2X文,20岁,书店职工。X七,,20,书店职工.一天傍晚,陈某、金某、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某…… 请分析:X文、金X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被告人陈×文、×七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陈×文、金×七与方×、罗×之间的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四人均已年满 18 周岁的未婚青年,他们的行为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为刑法所禁止,因此×文、金×七的行为只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

3、王某,男20岁,农民。王某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 请分析:XX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二)王××带领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陈××去河里游泳,他就有保护陈××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义务,但是王××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将陈××带到深水处后没有在旁边保护,而是自行回到岸边洗澡,洗完澡后又没有将陈××带回,最后导致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过大,又无人帮助而溺水死亡。因此,王××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由于王××的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为刑法所禁止的,因而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4、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答:李某行为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因为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某明知其往山下滚石头可能砸死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的人,但李某仍然希望砸死他,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往山下滚石头的行为,而且也导致了挖树蔸的农民中的一人砸死。所以被告人李某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

5、李某,25岁,拖拉机驾驶员.李某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行为时的主观心里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应当预见到自己在自家院内烤冰油的行为,会导致油桶爆炸而危及他人生命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炸死一人、重伤一人、烧伤数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

6、赵某,男,十九岁。一天晚上九时,赵某在某市某某厂门口见陈某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截。……

请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陈×等人在赵××一再解释,并多次回厂躲避的情况下,还用砖块向赵××的面部猛打,陈×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赵××的人身安全,而且,××的正当防卫权也不应当由于赵××非法携带刀具而予以剥夺,因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为,不构成犯罪,但赵××的非法携带刀具的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何某,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在家邻居。此时……

请分析:何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责任?为什么? :××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的行为,应负责任。因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然会给法律保护的另一权益造成损害,因而法律规定只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所谓迫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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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危险发生的非常之际,已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在本案中,××完全可以通过带领工人救火来避免火焰的蔓延到自己施工的建筑工地,但何××采用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铲出隔离空道的方法来避免自己施工的建筑工地免受火灾,因此,××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因此应负第四家的房屋的损毁负责任。

8、邓某与赵某宿仇颇深,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准备前往赵某家杀害赵某.邓在去赵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家。

请分析: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为什么?

答:邓某在行为上属于犯罪预备.因为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逐区别的显著标志是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准备前往赵某家杀害赵某.邓某在去赵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没有着手实行行为,便返回自家。所以邓某在行为上属于犯罪预备.

9、王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因关系不合闹离婚,王某不愿离婚,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又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致刘某严重烧伤

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即遂?为什么?

答: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既然遂。因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自动地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在犯罪行为可能产生既遂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这样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王某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又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导致刘某严重烧伤.因此王某的行为应该是犯罪既遂。

10某人武部干部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枪法。陈装子弹,王开枪、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某。 请分析: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答:本案中,陈某与王某不属于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陈、王二人的共同行为虽然造成了行人道上行走的张的死亡的结果,但陈、王二人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陈、王二人不属于共同犯罪。

11、甲、乙、丙、丁四人都是已成年的男子。某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华航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四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人夜后,甲、乙、丁三人聚集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

请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从他位置共同太平间形成的时间上来划分,是属于哪一种形式的共同犯罪?

答:本案中甲是王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从他们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上来划分,是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二)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案中到货船的主意是由甲提出的,并由甲进行组织和指挥的,所以甲在本案中是主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案中乙、丁是根据甲的指挥、指示实行犯罪行为的,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因此乙、丁在本案中应为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丙在表示不参与犯罪后,乙以伤害丙的生命相威胁要求丙参与,因此丙在本案中应为胁从犯。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甲、乙、丙、丁是在一次喝酒后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后实行故意实行犯罪,因此应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1219971015,某校学生陈某(198111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

请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为按照我国刑法典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陈某在行为时已14 周岁未满16 周岁,在与吴某的打斗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将吴某捅成重伤,但经医院抢救,吴脱离危,一个月痊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陈某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已构成犯罪。

13、李某为了窃取财物,盗窃了一个军人的背包、到无人处打开,发现包里有一支手枪、数十发子弹,李某便将包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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