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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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

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深圳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04.22

【字 号】深价联字[2008]15 【施行日期】200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中阶段

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深价联字〔200815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7号)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公办高中“一费制”的实际,现就我市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中阶段择校生是指因自身要求选择非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的高中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全市各公办高中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向择校生收取我市高中“一费制”学杂费标准中的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实习实验费。高中阶段择校生经批准退学、转学,择校费按学年清退。 二、高中阶段借读生是指因特殊原因需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并按规定到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入读的高中生。按照深价联字[2002]37号文规定,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非深圳户籍借读生免缴借读费。其他非深圳户籍借读生需缴交借读费,执行我市高中“一费制”中的借读生学杂费标准。


三、全市各公办高中收取了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借读费。

四、在我市居住的非深圳户籍的科技人员和在我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所、固定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持暂住证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的子女接受公办高中阶段教育,享受深圳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五、各公办高中要严格执行高中择校生和借读生的收费政策,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六、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规定,自2008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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