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案例分析5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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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案例分析

万民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指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民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要求: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1. 董事长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董事长作为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虽然董事长临时出差在外,但他仍然是单位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事实上,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是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2. 总经理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总经理负责单位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许多财务活动和经济业务事项是在公司总经理的指挥下进行的,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3. 总会计师的陈述










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总会计师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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