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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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院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医院院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医院相关文件,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院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垃圾与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本院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措施,但需经医院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本院院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本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临时占用院内区域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本院院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或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本院院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视情节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XXX基建处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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