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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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医疗损

害鉴定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11.23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1.23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

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切实有效缓解医疗损害鉴定送鉴矛盾,加强对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的规范与管理,提高全市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1.【工作目标】 进一步理顺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体制机制,强化沟通协作,加强流程管理,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完善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工作规则,有效畅通鉴定委托渠道,确保当前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送鉴难的矛盾能得到切实解决,为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优化发展,实现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并轨制”奠定基础。

2.【工作原则】 推进全市医疗纠纷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应坚持“医学会鉴


定与司法鉴定并重、本市医疗司法鉴定机构与苏、浙司法鉴定机构并行、加强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与加强医疗纠纷案件审判管理并举”的原则。 3.【与市卫健委工作机制】 加强与市卫健委,市、区医学会工作对接,继续发挥市、区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主体作用。完善法院与医学会间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紧密双方工作联系,畅通鉴定“供需”问题反馈渠道,及时有效解决影响鉴定周期及效率的常见问题。

4.【与市司法局工作机制】 加强与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对接,扩大本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医疗损害鉴定受案范围。有效协助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机构医疗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5.【联合协作】 积极推动市司法局与市卫健委等部门启动本市医疗鉴定专家库的共享机制建设;探索与建立法院、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联合业务培训机制,为医疗损害鉴定的同质化创造条件。

6.【机构共享】 加强与苏、浙等地法院的工作联系,构建外地司法鉴定机构参与本市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长效合作机制,拓展医疗纠纷案件送鉴渠道,为苏、浙、沪三地司法鉴定机构的共享机制建设积累经验。

7.【归口管理】 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归口管理工作试点,将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纳入全市委托鉴定平台进行统一归口管理,推行司法鉴定机构随机确定机制;强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统筹管理,提高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积极性,有效提升医疗损害鉴定从委托受理到出具鉴定意见等全流程的工作效率。

根据条件成熟、分步实施的原则,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对医学会鉴定的统一归口管理办法,不断建立和健全全市法院医疗损害鉴定随机确定鉴定人等委托集约化管理机制。

8.【鉴前规范】 全市各法院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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