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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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

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28

【字 号】荆政办发[2010]30 【施行日期】2010.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

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3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依法理财能力,推动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管好用好各项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会计机构岗位责任制

(一)健全会计机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经常性支出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整合现有内设机构的基础上单独设置或综合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年度预算经常性支出规模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各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会计机构统一核算管理。

(二)明确会计机构职责。各单位会计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依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合理编报预算,组织预算执行,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本单位正常运转;定期编


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内部非独立核算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二、明确财会人员的任职资质

(一)明确财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财会负责人是指在一个单位内负责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所指定的会计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应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各单位任用财会负责人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征询财政部门意见。市财政局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任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财会负责人的工作要求。财会负责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财会制度,能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加强内部会计控制,按照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等,及时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各单位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配备合适的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做到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对无法取得的要及时予以撤换。 三、加强财会干部队伍建设

(一)加强财会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执行财政政策、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理财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汇报,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会计监督。财会人员的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工作,以保证其主要精力从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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