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绩点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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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平均学分绩点换算和统计办法

一、本办法是根据20075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新修订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中关于学分绩点换算和统计方法的相关决定而制定。

二、学生成绩按照百分制或者五分制办法记载,用绩点考核学生 学习质量,成绩分值和绩点值的换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成绩

100 99

对应绩点

5 4.9

五分制成绩等级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低于60

百分制成绩与绩点的转换公式为:

1每门课程的成绩绩点=if(该课程成绩<60,0,(该课程成绩-60)×0.1+1)

即:期末考试成绩如果低于60分,该门课程成绩绩点按0计,如果成绩≥60分,该门课程的成绩绩点= (该课程成绩-60)×0.1+1)

2)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3)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三、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指学生所修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所有课程包括: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高修业年限内所修读的,并通过参加考试、考核取得教务处认可的有效考核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61 60



1.1 1 0




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2003级和2004级学生关于专业选修课条款执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中限制性选修课所列内容。

四、根据我校现行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学生凡通过期末考试已取得及格及以上有效考核成绩的课程,不再安排重考,所有统计以当次期末考试为准。

五、学生修读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期末考核不及格的不能取得学分,不及格课程必须重考,重考成绩仍不及格者,不能再参加重考,学生毕业前可以申请对未通过课程进行毕业前补考。重考或补考通过的课程,该门课程成绩绩点一律按1.0计算。

六、任意选修课只统计参加考试并取得有效考核成绩的课程,核不及格者,可以重新选修该门课程或者选修其它任意选修课程,计绩点时统计取得有效考核成绩的重选课程或者新选课程,绩点值按实有成绩计算。

七、期末考试违纪、作弊、旷考者,其相应课程的成绩按“0分计并不能参加重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通过的,该门课程成绩绩点按1.0计算。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75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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