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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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要求

1、工程审计项目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

2、承接工程审计项目后,负责到委托人处接收送审资料,并对送审资料清点、分类;

3、负责审计中的质量把关,确保工程造价的计算准确,政策、规定把握正确;重点关注工程项目立项、设计、审批、招投标、施工、竣工等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工程项目的有关变更是否履行了正当的程序等;负责项目组审计意见表的汇总、校核,杜绝差错;对初审意见中的主要审减事项应有初审意见说明;

4、根据审计项目和审计计划按时提交书面初审意见;



5、负责与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等第三方就审计业务问题进行洽商,并联系确定交换意见时间,同时通知委托人按时到达交换意见现场,掌握交换意见中的主要分歧问题;重大分歧向委托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由委托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6、出具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是针对建设单位实施工程管理全过程控制的描述并出具管理建议,并提供电子版,对审计报告中的数据确保正确,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的份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审计项目完成,负责将审计项目的资料和委托人送审的资料全部清点退还,与委托人办理退还资料手续,并提交归档资料及工作底稿;

8、实行审计工作周报制,每周一将上周的项目审计情况及本周计划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委托人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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