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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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7.23

【文 号】林科发[1999]228 【施行日期】1999.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植物新品种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

(林科发[19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龙江、吉林、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局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首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自1999423日起,我局正式受理品种权申请。为确保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条例》和《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宣传《条例》和《实施细则》,在全行业、特别是在育种科技人员和种子、苗木生产单位人员中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努力增强人们保护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意识。 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育种者的知识产权,维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从法律制度上为提高我国的育种水平提供了保证。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有利于我国植物新品种引进、出口和产品贸易,有助于提高我国林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我国林业生产的发展。

二、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要明确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林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种子、苗木生产等单位也要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关事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把其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并为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发挥应有作用。 三、积极组织引导育种者申报品种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引导本地区、本单位育种者积极申请品种权,使植物新品种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由我局和农业部分工负责。我局负责林木,竹、木质滕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的新品种保护。我局已公布的首批保护名录是毛白杨、泡桐属、杉木、木兰属、牡丹、梅、蔷薇属、山茶属。目前,以上8个种(属)内的新品种业可申请品种权。我局将分期分批公布保护名录,逐步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

申报品种权需要填写《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并附照片及简要说明(见附件一、二、三、四、五)各一式二份。 四、严格查处侵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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