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追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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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追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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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人民日报》说:“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

201374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在吉林长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会上强调,各级法院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 周强在答记者问时,说到:“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必须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对于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更是如此。一个具体案件对当事人来说,直接关系到其权益的实现。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所以,我们通过对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积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标准表述】 [现象分析]

药家鑫案、刘涌案、孙志刚案、佘祥林案、赵正海案、邱兴华案、彭宇案、黄静案、许霆案、邓玉娇案、唐慧案到至今还在审理中的聂树斌案,越来越多的民众和媒体关注国家重大的案件。体现了公民法治意识的普遍觉醒和公众对审判公正的渴望,最高法院能及时反应提审案件或者作出指示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允许民众旁听,在审判的时候合理的考虑民意,体现了法院对民意的尊重。同时,法院对之前的冤假错案勇于纠错,并承担责任,这是处在法治社会转型期的国家,法院体系应该具备的态度和精神。对当事人和正在流失的司法公信力而言,迟来的正义好过没有正义。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纠错态度较好,忽视“一案一正义”的原则,民众和当事人期待的不仅是法条的变化,更是个案的公正。

我们发现,在整个案件中人们最关心的是司法是否腐败了,比如说如果是因为司法腐败而导致刘涌二审被改判,那么都是哪些人参与了司法腐败,该受到什么样的制裁,这一切都由于暗箱司法而民众无法知情,才使得案件备受关注。如聂树斌案中检察院有太多遮遮掩掩的行为,人们难以了解自己所关注的案件是否确凿无疑地获得到了公正审判。

司法不公正的现象之所以存在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是司法泛政治化。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但是目前的司法权并不能独立于行政权之外,而且司法体系中的审 判权也并不能完全独立。

二是当代法官由于司法制度本身的原因,其总体的职业水准还没有达到足够服人和自信的地步,司法不公开就成为他们藏拙、避免露怯的最佳荫蔽,因此司法不公开至少从法官的角度看,还不完全是因为一般的隐蔽心理作祟。

三是法官作为一个群体,并且是经验性的群体,在长期的耳濡目染的审判工作的学习过程中,一些不良的审判习惯已经深入法官的心中,形成了思维定势。一朝一夕很难纠正,而且法官的更新换代很慢,很难在短时间内形成新的风气。

四是中国自古以来重刑思想和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中国人自古认为杀人必须抵命,从刘邦的“杀人者死”到清康熙18年的“一命必有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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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都反映了中国人自古以来的死刑观,一报还一报的观念影响法官审判过程中的判断。

五是法律本身存在漏洞。比如我国法律规定一事不再理,即一个人因为同一项罪行只允许司法追溯他一次。一般情况下,生效的、具有既判力的判决书应该得到基本的尊重,一般情况下,生效的判决书必须被执行,除非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罪犯有利的,如果是不利的就绝不应该启动。辽宁高院终审判决刘涌死缓,最高院却以提审加重处罚,这是对一起案件进行于当事人不利的重复审理,有悖于基本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破坏了司法基本的独立原则,破坏了法治的基本精神。比如说我国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未对刑讯逼供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规定,助长了刑讯逼供之风,导致冤假错案的多发。 [对策]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推进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前提保证。司法公正能够真正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从而使得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因此,推进司法公正,要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保证其受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要公平公正。一要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要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严格地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坚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三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律师的权利;四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通过公开来促进公正。” 【可用妙语】

1.公正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西塞罗)

2.一切背离了公平的知识都应叫做狡诈,而不应称为智慧。(柏拉图) 3.哪里有正义,哪里就是圣地。(培根)

4.只要提着正义之剑攻击,再柔弱的手臂也会力大无穷。(韦伯斯特) 5.伸张正义,胜于责骂邪恶。(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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