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构建中警察执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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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中警察执法问题研究

【摘 要】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警察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不同。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主政者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有序运转,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面对时代主题的转换,警察在这个时期扮演着何种角色?这是一个深值得探讨问题。本文从目前警察执法的困境为出发点,通过警察执法成本分析,警察执法管理分析以及警察执法监督分析, 认识和把握目前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警察执法;警察权

历经 30 年的改革开放,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在改革中得到长足完善。经济的快速增长,使得个人的差别明显,社会分层日趋明显,不同的利益集团开始崭露头角。不同社会利益集团间可能因利益差别并且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协调而引发矛盾冲突。在和谐社会构建中,伴随着大量的不稳定因素,警察机关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力量之一,是处在第一线的公共机构,通过警务行为,调和社会矛盾,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这一公共服务产品,增强社会的和谐度,以维护和谐社会的稳定大环境。



1 警察执法的困境

警察执法是指警察作为执法主体依照相关的法律将执法权力直接作用于行政相对人而采取的各种强制性的执法处理行为的总称。在所有的行政执法领域中,警察执法领域是政府代表的公权力和公民代表的私权利接触最为频繁、社会矛盾最容易激化的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和谐的关键在于警察执法为代表的的行政和谐。然而影响其和谐的关键因素除了规则本身以外,就是警察执法权力的表达形态或实现形式——警察执法方式。警察执法方式服务于警察执法的目的,直接影响着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程度和最终效果。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重新认识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基础上,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但是,种种因素制约着警察执法方式的和谐,不仅会降低行政效率、助长行政腐败,更为严重的是会增大国家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1.1 警察执法的安全性降低导致警察执法的成本加大

当前, 诸如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健康持续发展的群体性事件、恐怖暴力事件和人质事件等公共危机事件, 以及那些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警察队伍形象的危机事件等等, 都可能对公安机关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而要有效应对上述危机, 防止负面影响的产生, 就必须进行警察形象重塑, 要努力塑造民、爱民、助民的警察形象, 争取重塑的警察形象能尽早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只有这样, 在危机发生之时, 社会公众才会信任警察、支持警察, 并可能自觉地帮助去警察克服这些危机。目前警察腐败案件数量在增多,大案在增多,案人员胆子越来越大已经成为路人皆知的事实。2002 年,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




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发生在执法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损害民众合法权益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将近一半。一个腐败的案例就如米诺骨牌效应,导致社会公正的彻底破灭,从而危及警察整个行业乃至这个政府存在的合理性。



1.2 警察机构执法管理层级过多,机构庞大,运作效率不高

有些省级公安机关设副厅级机构十来个,正副处长几百人,科长副科长过千人,还有享受待遇的厅、处级,各种安排退而不休人员的协会、基金会等,非执法人员占了近一半,全需要财政供给。一件公文从大楼内转来转去,耗尽了多少才俊的青春年华与纳税人钱财。派出所作为一级战斗实体,设置的初衷就是直对基层、直对群众,但派出所下设社区中队,必然造成派出所机关化,遇到指标任务就分解下达,警力难以真正下沉到基层。社区中队不具备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对外不能独立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社区中队设置过多,规模普遍偏小,既要配合上级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又要安排四班值班备勤,既要接处警办案,又要开展社区警务,导致警力严重不足,很难有效组织开展社区警务,也无法及时处置社区警情,部分社区中队出现排队等待处警现象。层次增多,行政成本必然加大,沟通渠道拉长,信息传递就会减缓,工作效率肯定降低;警力分散,一旦面临大规模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必定难以做到快速反应。



1.3 警察执法监督低效是目前警政制度中的重要弊端之一

近年来,人大、纪检、监察机构在对警察执法的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监督机制低效,监督实效不理想。监督不力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权力机关对警察机关的监督软弱无力。中国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因监督机构太多,并没有形成一个核心监督机构,各监督机构彼此重叠、职责交叉,加之人大内部机构不完备,无专门监督机构,致使许多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力缺乏可操作性,监督乏力,难以到位。第二,权力配置不合理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警察部门的制约无力。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关并不少,有检察院的监督,党内有纪委,政府内有监察部门,但双重领导体制使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另外,各监督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责所必需的权力和权威,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监督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第三,新闻舆论监督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西方,新闻监督权成为社会的四种权力。在我国现实中,对新闻舆论的行政干预过多,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权利和舆论监督权缺乏充分的法律保护,没有起到引发其他监督的先导作用。第四,对警权的社会监督相当薄弱。由于公安机关的特殊性,人民的监督举报缺乏来自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安全保护。



2 宪政视野下警察执法方式的转变

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社会控制机制完善的社会。真正的和谐社会建立在尊重人的权利基础上的有法治秩序的社会。从终极目标来看,法治的使命并非在于管理社会而在于保障人权。因为社会是人类的社会,管理好社会归根结底是为保障和实现人权服务的,法治是为了实现人权保障而采取的必要手段。对警权的行使进




行有理有节的监督,在权力的纵向配置上,实现治者与被治者的制衡,在权力的横向配置上,实现不同权力主体的制衡,立法权、司法权、执行权相互统一又制约有力,这已成为当务之急。法治社会的具体表现是能够有效约束公共权力,能有效打击小团体与个人的越轨行为与违法行为,对诸多反社会的力量能够有效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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