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案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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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案例思考

一、马克斯.韦伯关于四种“理想类型”的法律

法律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是相互推动的,正是社会变迁不断推进着法律的现代化发展。德国著名的法社会学M.韦伯通过“形式”与“理性”两个核心概念,建构了法律发展进程中的四种“理想类型”的法律运行模式,即:实质非理性、形式非理性、实质理性、形式理性。以下是法律的四种“理想类型”的具体案例(事例)

1.实质非理性

例子:所罗门国王的非形式非理性判决圣经上记载了所罗门国王

的一个判例:两个妇女都分别声称一男孩是她们各自的儿子,却都无法证明,罗门也无法确定。他宣称既然双方的声称都具有可信性,那么就将此男孩劈为两半,每人一半。结果其中一个女人说,“把孩子给她吧!,而另一女人说:“对,一人一半”。这时所罗门国王说,把孩子给放弃孩子的那个妇女吧,因为她的放弃行为本身就证明了她是孩子的真正母亲。

分析:没有人知道国王运用的是什么规则,以及为什么运用之。只知道结果是非常合理、公道的。(没有人知道其规则和推理)

2.形式非理性

例子:判案有严格程式,但结果不可预测;历史上各种伴随隆重仪式的神明裁判(ordealjudicium dei)如水神判、火神判;直到后来用陪审制度取而代之,“民之声”取代“神之声”

分析:有规则,但推理过程没办法预测。 3.实质理性

例子:依据宗教的、政治的、道德的规则进行裁决;如伊斯兰教依据古兰经等神的启示来定案。

分析:推理过程是理性的。但规则是不明确的,或只是一些道德的规则和政治原则。法律的原则变得模糊不清了。换言之,法律规则不是明确的,确定的。

4.形式理性

例子:美国最高法院于1931年复审了一件驾驶飞机穿越州界的上诉案。美国立法中当时有禁止驾驶带引擎的运输工具穿越州界的法律,上诉人因驾驶飞机而依照此法律被判有罪。上诉后,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上诉人无罪,因为该法1919年通过)在枚举运输工具时并未提到飞机。该审判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形式的;根据法定条文按逻辑推理判决,是理性的。

分析:有固定的规则,推理过程也很明确。但结论未必是合理的。


1.结合上述四个案例(事例),谈谈韦伯关于法律的四种理想类型的分类具有什么样的法社会学意义?试比较这种四种“理想类型”的法律运行模式,指出其各自具有什么优劣?

2.韦伯认为,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是现代资本主义法的特征,因而,“形式理性” 便构成了法律现代化的标准,你认为韦伯这一观点正确否?为什么?你认为法律现代化的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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