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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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营业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及营业部规范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北海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服务的收客网点.

第三条 旅行社设立的营业部应当符合拟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营业部的要求和条件,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直拨电话、传真、电脑等必要的经营设施. 第四条 旅行社营业部名称应采用规范的格式。营业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加设立地址,再冠以营业部组成,格式为:设立社全称+地址+营业部"

第五条 旅行社营业部的经营范围在设立社业务经营范围内核定为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其中:

国内旅行社营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国际旅行社营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可再增加边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出境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可再增加出国游(港澳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第六条 营业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严禁营业部独立经营,或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及超出其设立社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营业部业务文书一律使用设立社印章。

营业部应当使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营业部专用的组团合同,不得以其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得以其名义与宾馆饭店、车船公司、景区景点、购物点以及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和发生业务关系;不得聘用、委派导游运作旅游团队. 旅行社营业部不得设立独立帐户.

旅行社营业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招聘员工。营业部的员工统一由设立社招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并登记备案。

旅行社营业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及个人招徕或操作旅游团队及散客。

旅行社营业部的业务档案除每月报送设立社,由设立社统一归档保管外;旅行社营业部还应建立工作台帐,以备旅游部门查验.

第七条 设立社必须对营业部实行严格的管理。旅行社对营业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的要求。 旅游产品由设立社统一策划、制定、发布;

旅游合同由设立社统一收发、编号、签章、登记归档;

设立社对下属营业部统一设立银行帐号,统一管理、监督发票的使用,统一审核报销支出费用,统一建立收支分类明细帐目.

第八条 旅行社营业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营业部负有管理职责,旅行社必须加强对所设营业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承担营业部的法律责任。

严禁旅行社以设立门市部、业务部、营业部等名义,违反规定或以所谓的承包"利润或交纳管理费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营业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由设立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设立营业部申请提出相关意见。旅行社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部非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向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设立营业部报告书;

(二)营业部经营地址有效使用证明;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四)营业部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填写经理人员履历表;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营业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同意设立该营业部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营业部应将营业部名称、旅行社营业部工商营业执照、旅游企业诚信公约牌、工作人员公示牌悬挂在显要位置,便于旅游者、检查人员等查验。 旅行社应当对其所属营业部进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应当为营业部工作人员办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工作胸牌;营业部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胸牌上岗。

第十一条 旅行社营业部实行属地管理。旅行社的营业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营业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作为对旅行社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营业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旅行社营业部业务经营范围、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是否实行四统一"等方面的情况。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营业部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年度检查。 旅行社营业部的年度检查,含在设立社的年度业务检查中,对没有通过年检的设立社及其营业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旅行社营业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设立社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设立门市部、业务部、营业部等名义,违反规定以所谓的承包利润或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部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混乱的,或游客投诉情节严重或年度内受到投诉较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撤消该营业部,并给予相应处罚,旅行社拒不撤消该营业部的,不予通过业务年检,并建议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相关职能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旅行社营业部,设立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经营范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并依照本办法对营业部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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