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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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正草案

作者: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

20096,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案草案),使《国家赔偿法》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自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贝克1986年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以来,学术界逐渐从各个角度研究了风险与社会的关系,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分析当代社会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笔者认为,风险社会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并对其修正草案进行探讨,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途径。

一、《国家赔偿法》的产生及价值

一部法律的产生和修改,在其背后必然有着种种社会原因以及理论根基。针对《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正草案的产生,现今理论界,主要是公法领域的人权,宪政,归责等学说,且已被大众所接受,研究得比较成熟,故不再赘述。本文将从一个新的视角,风险社会理论的视角,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产生及修改进行探究。

根据贝克的观点,风险社会的核心悖论是这些内在的风险由现代化过程所引发,而现代化过程又循环式地极力去控制它们。风险本身的产生,恰恰是控制风险或使风险最小化的科学和政治行为的结果。①例如社会中普遍存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公众的生活造成了潜在的风险,因此国家不得不制定一系列的惩罚性措施,运用国家强制力来降低此类行为对政权稳定以及公众安全造成的风险,刑罚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然而,国家这一行动,本身也存在着风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可能会产生权力滥用、错判、错拘、错捕。因此我们可以说,限制和控制风险的行为不可避免地转化成了其他的不确定性的风险。

由此可见,国家在控制一种社会风险的同时,也成为了另一种风险的决定者和制造者,因此其必须为自身行为负责。否则,风险不会仅仅只停留在这一阶段上,其将转化为更为复杂且严重的风险,即风险传递;同时,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中提出了一个经典命题:抗运动的本质是拒绝为充满风险的他人的决定或行为而牺牲。②我们不难预测,这种更为复杂而且严重的风险很可能是人民的抵抗行为。因此,国家必须为其造成的风险负责,而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给予物质赔偿,而且这种赔偿必须合理且为多数人所能认同。《国家赔偿法》的产生及其修正草案的审议也就成为了必然。

二、对《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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