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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12.24 • 【字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 【施行日期】2007.12.24 •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车船税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标准,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 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一次申报缴纳全年的车船税。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六条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七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解缴。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的规定,支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第九条 2007纳税年度的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2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ff514429a1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