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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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24

【字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 【施行日期】2007.12.2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车船税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标准,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


代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 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年度11日至1231日。 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一次申报缴纳全年的车船税。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六条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七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解缴。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的规定,支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第九条 2007纳税年度的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2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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