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建管理费标准合理性的思考

2022-12-27 12:43:2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对代建管理费标准合理性的思考》,欢迎阅读!
建管,合理性,思考,标准,理费

对代建管理费标准合理性的思考

2009-02-09 22:44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试行,财政部于2004年出台《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其中第四条关于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和核算办法规定:“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中关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是:“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费、业务招待费、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这其中有几个关键之处存在矛盾:

1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时间范围为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而代建内容通常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

2 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保险并不在建设单位管理费范围内,代建单位所有人员的工资都是其成本

3 建设单位管理费只是待摊投资中的一部分,并没有包含临时设施费、投标费等费用,而代建工作显然包含这些内容。

4 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并不包含风险和利润因素,而代建费中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本属待摊投资中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也应是代建费的一部分。 所以,“财建[2004300号”文件关于代建管理费不能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同时,“财建[2004300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根据这一条规定,如果代建内容包含项目前期工作,那么建设单位管理费将不能列支。而实际上并不是项目实行了代建制之后使用单位就可以不管不问了,使用单位在提出功能要求(特别是专业性强的工程)、办理项目各种审批尤其是税费减免、资金进度质量监督等方面都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一刀切禁止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欠妥。

在实践工作中,“财建[2004300号”文件的规定已经引起了一些矛盾并导致代建市场出现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在:

1 由于使用单位没有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使用单位不可避免发生的费用不得不在代建单位开支,而代建管理费本身较低并且代建合同不够细致,导致双


方在工作内容和费用开支方面矛盾重重,进而影响工程进度。

2 代建单位将部分费用转嫁。最为常见的是将招投标费用和临时设施费转嫁至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中包含招投标费用并多造临时设施供代建单位使用,实质上增加了工程费用。

3 为降低成本,代建单位缺少高素质人才参与工程管理,不利于提高代建单位的工程管理水平和代建项目的投资效率。这种情形从长远看,更不利于代建制的健康发展。监理制存在同样问题,导致目前监理行业整体水平偏低,其经验教训值得借鉴。

4 由于代建合同中一般都有节约投资奖励的条款(“财建2004300号”文中也有相关规定)造成代建单位想方设法节约投资从而争取奖励,而不是利用有限资金提高项目使用功能,造成投资效率不高。

5 部分素质不高的代建管理人员甚至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伪造工程变或者虚签工程签证,博取额外利润。

综上所述,“财建[2004300号”文件中关于代建管理费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建议相关部门做进一步调研并重新制定代建管理费标准,让这个经济杠杆更好的带动代建制健康发展。

(郭树锋 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浙江大学建工学院在读工程硕士)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ffeadb95daef5ef7ba0d3c1a.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