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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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7 【实施日期】1999.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

199967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国家经钾发展相适应,优待标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的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工作,地、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条 优待对象为义务兵家属,对享受抚恤和补助待遇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病故的军人家属、在乡的伤残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1 / 2










在乡的老复员军人给予适当优待。

第三条 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的办法。

第四条 凡在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员工,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均应缴纳优待金。

第五条 优待金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农村人口按照当地农村优待对象所需优待金总量均衡缴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工资收入的0.2%以下标准缴纳;

()企业职工(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员工)按照上年度年工资收入的0.2%以下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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