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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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印花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4]218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 【实施日期】200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桂地税发〔200421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 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 1 / 2










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

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

(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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