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关爱之家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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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关爱之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儿童关爱之家建设、运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全县儿童关爱之家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儿童关爱之家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各级财政部门拨付、慈善组织捐赠等途径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参与项目审核、绩效考评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管理,负责资金预算申报和预算执行及公开,按照规定公开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等有关信息,保障资金安全高效实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分科目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儿童关爱之家建设资金和运营资金等。

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儿童关爱之家设施改造、设备配置等方面,剩余部分也可用于儿童关爱之家运营。

运营资金专项用于完善儿童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专业服务等。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由镇(街)或儿童关爱之家提出申请,县财政、民政根据实际情况拨付。

建设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实际拨付金额由县民政部门结合省级下达资金,以及省级建设运营考核情况商议,确定后报财政部门拨付。

运营补助由县民政根据省级下达以及县级预算资金总量,结合儿童关爱之家实际运营支出,商议后确定补助金额。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内容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以及完善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县财政、民政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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