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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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 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下表。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1000以下 1001~5000 5001~10000 10001~50000 50001~100000 100001~200000 200000以上



% 1.5 1.2 1.0 0.8 0.5 0.2 0.1

工程总概算

A B C D E F G



建设单位管理费(H

A×1.5%=H

15+B-1000)×1.2%=H 63+C-5000)×1.0%=H 113+D-10000)×0.8%=H 433+E-50000)×0.5%=H 683+F-100000)×0.2%=H 883+G-200000)×0.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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