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厅关于修改《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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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关于修改《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部

分条款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晋公通字[2015]120 【发布部门】山西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5.11.27 【实施日期】2015.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修改《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晋公通字〔2015120号)



各市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审查意见》(公法20151008号)和实际工作情况,现对《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十二条修改为:“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 1 / 2








权证或土地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二)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 (三)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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