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学习和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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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学习和培训制度

一、培训对象

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一切人员均为放射防护培训的对象。

二、基本要求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上岗后应当定期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2、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3、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4、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5、放射科主任负责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事宜。 三、培训方式

1、防护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及其工作性质采取相应方式,例如课堂教学、现场实习和个人学习等。并注意充分利用各种声像教材。培训时间长短视实际情况酌定。

2、课堂教学可以基础知识为主,较系统讲授共同性内容;也可以某方面专题为内容举办培训班。

3、个人学习应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并选择合适教材,提出统一要求,各人自行安排。

四、培训内容

1、防护培训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条件确定。 2、在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培训中应强调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和最优化分析必须列为防护培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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