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2023-04-11 13:02:2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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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见的药品名称一般分为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指药物的有效成分的名称,品名是制药企业为其产品注册的商标名称。药品的通用名是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必须标注其通用名称然而,同一种药品却可以有许多个不同的商品名,而且,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售价也大不一样。因而消费者有理由,也有必要弄清药品名称的异同,从而明明白白地消费。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简称:CADN)。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 通用名称的特点是通用性。不同品种的药品拥有不同的药品通用名称,而同一种品种的药品则只能使用同一个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其实并不通俗,其命名也不是随意的,而是有章可循的,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即《药品通用名命名原则》确定的。根据命名原则,药品通用名称科学、明确、简短,使同类药品能体现系统性;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 、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并不得用代号命名;英文名应尽量采用实际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品(INNINN没有的,可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指一家企业生产的区别于其他企业同一产品、经过注册的法定标志名称,特点是专有性。商品名称体现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形象及其对商品名称的专属权。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应有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合等标志,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另外,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表示治疗部位的;制剂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理学理学或者治疗学的;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品(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这些文字也都不得在商品名称中使用。

并不是所有的药品都可以使用商品名称。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监管局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即除了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以及监督检验过程中,国家推行和倡导药品通用名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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