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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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7]75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03 【实施日期】2007.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775 二○○七年八月三日)



为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扶持和促进我市会展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明确申请市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程序和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要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为体现市政府对会展经济的支持和引导,在部分重点展会的举办初期,市政府可作为展会名义上的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不参与展会的具体运作,不承担相关的法制责任和经济责任。随着展会的不断发展和运作模式的不断完善, 1 / 2










要逐渐实现展会从政府层面向协会社团层面转变,让行业协会成为办展的主力军,真正

实现会展业的市场化运作。

(二)坚持分类处理、区别对待原则。要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处理、区别对待。对于重要展会、重点展会和品牌展会,市政府可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对于需加以扶持、加以鼓励的展会,市政府将有选择性地作为支持单位;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作用不明显、容易引起经济纠纷或负面效应的展会,市政府将坚决不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

(三)坚持整合资源、规范发展的原则。为进一步整合资源,避免相同或类似展会之间的不良竞争,实现从多头办展向联合办展转变,对于同一主题或相类似的展会,市政府原则上只选择一个展会作为主办单位;同时申请的,均不作为主办单位,只作为支持单位,待整合后才考虑作为主办单位。

(四)坚持树形象、塑品牌的原则。对于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展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展会举办单位塑品牌意识,逐步实现从区域性展会向全国性、国际性展会转变,打造具有持续影响力的品牌展会。 二、条件

申请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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