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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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东府[2007]58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7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四日



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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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以及《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市级主管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除已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 2 / 3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

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审批拨付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财力统筹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能够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应优先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另外新增专项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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