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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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论安乐死

摘要:

生存与死亡是一对反义词,也是一种亘古不变的自然规律.关于安乐死,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本文基于安乐死的本质,针对道德,法律,生死伦理等方面进行了正.反两方的探讨。 关键词:安乐死 道德 伦理 生死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不仅追求生命的快乐与幸

,还希望在迈进死亡大门时没有痛苦,于是死亡和安详快乐的离世,组成了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安乐死. 一. 关于安乐死 1.安乐死的起源:“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由安逸和死两个词素构成。其原意是“无痛地、仁慈地处死”,后来泛指“无痛地、安乐地死去”。1935年在英国成立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3年后,在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1976年后法国、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也 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这些民间组织的宗旨在于使安乐死合法化。英、美的安乐死协会还曾起草过能妥善防止发生谋杀、欺骗、操之过急的提案。他们的提 案均被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一一否决。1987年荷兰通过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

2.安乐死的定义: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安乐死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3.安乐死的条件:

3.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3.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3.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3.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3.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二. 安乐死的观点

不管是在哪一个学术领域,从哪一个学术角度对安乐死的争论都从未停止过. 理论上存在赞成和否认两种观点. 1.正方观点

赞成者称安乐死为"安详的解脱",认为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在人实际丧失继续生存的可能性时,结束其生命会带


来良好的社会效应,从而使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的人们并且使其家属与亲友结束精神上的折磨.具体观点如下:

1.1安乐死合法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现代社会良好的法律体系,最根本的就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运用法律来实现公平公正,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而生命的自决权更是人性尊严的内涵之一。 1.2可以减少患者的痛苦.

当一个人处于绝症晚期极度痛苦的时候,当他感到死亡比生存更幸福的时候,他有权利选择尊严死去的自主权。

1.3促进了现代文明道德的建设

医生“救死扶伤”的前提是生命存在着希望,然后才是不丢弃不放弃。如果靠着维生仪器延续着毫无希望的生命,对病患还是病患的家属那都是一种巨大的折磨。“久病床头无孝子”绝症患者失去了生命的希望,忍受着身体上和心灵上的双重痛苦,长久以往性格脾气会变得暴躁,常常会伤害到家人。有些家庭更因承受不了巨额的治疗费用而陷入了深度的矛盾中。恶性循环久而久之,家庭关系就会崩溃。儿女孝顺父母的本来目的是让父母享受快乐。但是反对安乐死的所谓孝顺却违背了父母的选择意愿,加重了父母的痛苦煎熬。

1.4 可以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 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说,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在中国,一边是许多老、少、边、穷地区的人们缺医少药,另一边却是一些人在靠公费维持着“已经毫无价值的生命”

1.5从科研角度分析

处在昏迷或持续不断的植物状态中发生脱水的患者,超过五天的时间,这样的器官便不可再用了。在病人及其家属都同意的情况下,安乐死可提高可供移植器官的数量。 2.反方观点

否认者称安乐死为"合理的谋杀",认为承认安乐死合法会出现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会给他人的生命带来一种危机感,成为实施杀人工具的嫌疑,并且认为医学是不断进步的,今天治愈不了的病不代表永远无法根治,凡顽症而避之,不符合科学的精神也不利于医学的发展,而医生的职业道德救死扶伤也不允许他实施相反的行为。 2.1人们的道德素质尚不能为安乐死提供伦理保障 在我国医疗保障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许多病人的治疗费用及护理工作都由子女承担,但多数人的承受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病人成为子女严重拖累的情况下,一些不孝子女可能作出某种暗示让病人自己提出安乐死。当病人的治疗费用及护理依靠子女的时候,他还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吗;如果安乐死立法,岂不是给某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姑且不论安乐死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何得以保障,就是合法化引发出的更多、更复杂的社会问题就足以将安乐死毁得面目全非。

2.2医生对“不治之症”的判断有一定局限性 我国医疗技术和设施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个地区医疗水平也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关键裁定者的医生无法保证其判断的绝对准确性。据调查,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30%左右,疑难病例的误诊率甚至达到40%以上。如果现在就匆忙为安乐死立法,很难避免误诊带来的安乐死失误。 2.3 病人主观意识有误

病人主动要求安乐死是处于极度痛苦,感觉生不如死时提出的,而当他神志清醒时,就会更加感到生的可贵。调查显示,90%的人经医生劝说都放弃了安乐死的想法。试问,把病人在极度痛苦时的想法作为判断依据,是否有失偏颇呢?或者他们不是出于痛苦,而是出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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