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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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档案资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图表、声像等,主要包括:

(一)打假工作计划、规划及安排步署; (二)执法活动的总结、汇总材料; (三)行政执法案卷;

(四)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材料; (五)执法监督材料; (六)质量投诉材料。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档案资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档案资料进行监督并指导开展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 执法机构应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行政执法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 (二)做好有关资料的鉴定与分类;

(三)对存档资料进行审查、整理、鉴定与统计; (四)对存档资料进行保管;


(五)对需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移交。

第六条 对需存档的资料要及时归档,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归档工作,须移交档案应在归档工作后一个月内办理移交。

第七条 档案资料的销毁须经分管领导核准后方可进行,档案销毁必须有二人以上在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八年、十年及永久五种,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材料 保管年限 1 打假工作计划、规划、安排步骤 永久 2 执法工作总结、汇总材料 永久 3 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材料 十年 4 执法监督材料 十年 5 质量投诉材料 三年 6 行政处罚案卷

1、现场处罚案卷 三年 2、一般立案案卷 五年 3、听证、复议诉讼案卷 十年 4、有重大影响、涉外案卷 永久 5、向司法机关移送、法院判决案卷 永久 第九条 局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资料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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