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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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良好的道德精神风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鼓楼校区和仙林校区学生宿舍内住宿的所有学生,包括我校统招的学生和在我校短期进修培训、访学交流等其他学员。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的总体规划和测算;负责学生宿舍的调整分配和家具设施的配置;负责建设学生宿舍管理平台,推进学生宿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学生宿舍进行统筹管理。

第五条 学校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提供年度招生计划、年度全日制统招生录取名单、全日制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以及毕业生名单,作为学生宿舍调整分配的依据。

第六条 学校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及各院系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规教育,指导和督促住宿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七条 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鼓楼校区和仙林校区学生宿舍的安全、保洁、零修等日常管理和服务,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区的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宿舍楼宇消防安防设施的维护和更换;负责督导物业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处负责学生宿舍楼宇的规划建设、修缮改造及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学生住宿信息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住宿收费标准收取学生住宿费,并提供住宿费凭据。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住宿必须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分配学校学生宿舍床位。对于未按规定手续擅自分配床位或将床位分配给不符合住宿条件人员的工作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章 住宿、调宿与退宿

第十二条 原则上,学校仅为统招的学生安排住宿。前来我校进修培训、访学交流等其他学员,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学生宿舍空余情况确定是否安排住宿,住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两校区院系等教学单位的总体布局及相应教学需求,合理安排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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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一般安排相同年级、相同院系的学生集中居住,男女学生分开住宿。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住宿费按每年10个月(每年9月初至次年6月底)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暑假期间非毕业学生可以免费继续在校住宿,但应听从学校统一安排。中途入住或退宿学生的住宿费根据当年度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不足一个月按整月收取。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十六条 学校为全日制学生提供网上自助住宿、调宿、退宿申请服务平台。住宿学生应自觉按照确定的房间住宿,不得自行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正常入住的学生入住。

第十七条 对于已超出学校规定学制的学生,学校原则上不再提供住宿。因课程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住宿期限的,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定延长期限,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学生宿舍空余情况确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对于因个人习惯等主观原因严重影响他人、不适宜集体生活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待院系或相关部门认定其适合重新入住集体宿舍后,可重新安排住宿。 第十九条 因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等原因,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调整时,学生应积极配合并服从学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住宿时或在住宿期间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将视情况对该生住宿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申请退宿需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亲或其他直系亲属书面意见,经院系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宿。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新生如不需要在校住宿,应在开学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其他在校住宿学生申请退宿,应在每年寒暑假前一个月内办理。因提前毕业、结业、退学、休学、公派出国等特殊原因,或因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不受此规定时间限制,但应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退宿手续完成后三日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学校到期按时封闭宿舍,对遗留的个人物品学校不负责保存。

第四章 住宿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门禁管理制度。住宿学生进出宿舍楼应自觉使用校园一卡通进行身份识别。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会客管理制度。住宿学生应配合宿管人员的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会客。非本宿舍人员不得在宿舍内留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学校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制度可进入宿舍巡查,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保障设施、设备完好,督导宿舍内的安全卫生状况。学生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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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保持宿舍及公共区域内环境卫生,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养成文明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彼此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严禁在宿舍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严禁在宿舍及公共区域内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危险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严禁在宿舍内从事传销、传教等活动,对破坏宿舍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发现可疑情况或治安案件时,应及时报警或报告保卫处等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超标准、超功率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发现火情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共道德,注意保护公物。严禁私自对宿舍进行装修,严禁移动、拆装家具或其它设备设施,或者其他改变宿舍原有布局的行为。学生宿舍内家具、设备等公共财产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住宿学生,情节较轻的,由所在院系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或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并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同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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