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团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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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团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团体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郑价费[2001]21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1.11.23 【实施日期】2001.1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93 实施日期:200893日)废止(原因:新文件代替)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民政局 关于加强社团收费管理的通知

(郑价费[2001]21 20011123日)



各县()、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加强社会团体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社团组织的收费行为,制止部分社会团体依靠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现象,维护企业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和国家治理“三乱”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社团收费管理的有 1 / 2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计价格(1998)2984号《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各社会团体实施收费前,必须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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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0cdb108c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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