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指导意见(明政文〔2005〕109号,20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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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明政文〔2005109 20059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过两年多的全力推进,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林业生产关系得到深刻的变革和调整,林业生产力得到很大的解放和发展,林业发展呈现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村集体和林农个人的利益关系处理不当等问题,突出表现在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较低,有些甚至不收林地使用费,村级集体收入难保证,影响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兴办。为维护村集体作为集体林地所有者的应得利益,确保村财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现就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收取林地使用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林地使用费也称林地租金或山本费,是指林地所有者出让林地使用权,由林地使用者交纳一定数额的林地租金。按照法律规定,集体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有偿使用集体林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林地使用费既不同于农村的“三提五统”,也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国家税收,而是由村级集体组织自收自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资金。我市地处重点林区,许多地方的村集体经济收入长期依靠林业。林改后,分散经营的农户迫切需要农村基层组织为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供各类服务,以及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都需要村集体经济作为物质基础。而许多地方村集体经济还比较薄弱,难以为农民及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更多的有效服务。因此,体山林落实承包、租赁、转让等林业生产责任制,在重视林农利益的同时,必须统筹兼顾村集体利益,均应收取一定的林地使用费,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壮大发展村集体经济。这是维护林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调整农村利益二次分配的客观需要,是为民利民、造福于民的重要举措。

二、准确理解收取林地使用费的法律法规依据

按照《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含林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租收入,就林地而言就是林地使用费。《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租赁集体林地造林的,应当依法签订林地租赁经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林地使用费;第十一条规定了国有单位经营集体拨交的林地,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使用费:用材林(不含竹林)一个轮伐期的林地使用费不得低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林价款的2030%;经济林、竹林投产后,按不低于同类林地的杉木三十年主伐期林价款的30%测算每年林地使用费,逐年付给。乡(镇)林场经营村集体拨交的林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集体所有林地承包费标准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由此可见,村集体作为林地所有者,向林地使用者收取一定的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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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正确把握林地使用费收取的基本原则 在收取林地使用费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要坚持林地有偿使用的原则。除自留山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村集体林地都必须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租赁或转让合同,缴纳林地使用费,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二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林农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地类、不同林种、不同树种、不同林分质量分别进行确定,不搞一刀切。

三要坚持合理的利益分配原则。要考虑到林农的实际支付能力和确保村财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通过收取林地使用费或实行林木收益分成的形式,合理调整确定村集体和林农的利益分配关系。

四是坚持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以家庭承包的林地,确定林地使用费标准必须经林农群众的充分酝酿讨论,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收取范围和标准张榜公布。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林地使用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或由双方议定。

五是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由于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践中难免会碰到许多具体问题,单靠群众自发行动很难组织实施好,必须充分发挥各地政府特别是乡(镇)两级政府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在改革中正确引导、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作用,使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地开展。对于大部分群众不愿意交或象征性缴交林地使用费的情况,干部和党团员要充分发挥带头模范作用,主动缴交林地使用费,并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村集体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全面规范林地使用费收取形式和标准

林地使用费可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支付,可以每年或数年缴交一次,也可以在林木主伐时一次性支付。其中,经济林、竹林的林地使用费,按面积每年或数年收取一次,既可以直接用货币,也可以按实物数量折算金额的形式收取。用材林的林地使用费,可以按面积每年或数年收取一次,也可以在林木采伐时按木材产量或木材销售税后利润比例分成。根据我市实际,林地使用费收取的标准是:

(一)对于本村林农以家庭承包方式、且平均获得村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其林地使用费缴纳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不得随意降低林地使用费,用材林每年每亩一般不低于3元,竹林、茶果等经济林一般不低于5元。考虑今后物价上涨等因素,林地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应逐年有所增长。

(二)对于林农通过其它方式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可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或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在对林地资源进行合理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则确定林地使用费缴纳标准,以实现林地使用价值的最大化。

(三)对于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集体拨交的商品林地,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200550号)规定确定林地使用费标准。即用材林主伐时按所产木材提取的林价款的30%支付林地使用费,间伐材折半支付;经济林、竹林投产后,按不低于同类林地的杉木30年主伐期林价款的30%测算林地使用费总量,逐年支付。乡村林场经营集体拨交的商品林林地使用费可参照国有林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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