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广场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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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广场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8.05 【字 号】长府发[1998]54 【施行日期】1998.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广场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9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人民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的管理,规范广场内的秩序,为市民提供一个整洁、优美、文明的活动场所,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广场护栏以内区域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广场必须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市城市建设局是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管理机构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三、任何人都有爱护广场设施的义务,有制止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责任。 四、在广场内讲演、集会和从事摄像、冷饮、报刊销售等经营活动,须经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取缔。

五、除残疾人专用车和童车外,严禁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进入广场。

六、凡进入广场的人员,均应按照《长春市市民守则》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维护广场的卫生,爱护广场的花草树木。


七、进入广场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严禁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损害环卫、市政等公共设施;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等废弃物;

()严禁打扑克、打麻将、卖艺、算卦、露餐饮酒等赌博、迷信或者其他有碍文明和观瞻的活动;

()严禁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张贴标语、海报、告示等。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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