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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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青政发[2013]27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1 【实施日期】2013.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青政发〔201327号)



为防止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氨制冷企业为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涉氨制冷企业必须设置液氨使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液氨使用安全管理人员。

二、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的要求,建立并落实液氨设施管理及液氨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职工培训、职工演练、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预案等各项措施。 1 / 2










三、涉氨制冷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

训。涉氨制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四、涉氨制冷企业的冷库及制冷系统必须由具备冷库工程、压力管道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维修、改造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资质,并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液氨管线严禁通过办公、休息和居住等有人员的建筑物。

五、涉氨制冷企业必须在厂区内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非专业操作人员禁入区域、关键操作部位、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必须设置安全标识。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配置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毒面具、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六、涉氨制冷企业的氨制冷机房内贮氨器等易泄露装置和附件以及其他重要部位必须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装置自动开启联动。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必须设置水喷淋系统。

七、涉氨制冷企业的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消防水池,并保持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生产车间所有通道工作期间必须敞开。电路和电器必须加装防爆保护。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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