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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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2017]9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3 【实施日期】2017.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7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 》﹙鲁政发〔201610号﹚,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我市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实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新增试点行业的原 1 / 3








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

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12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20172018年,各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现行税额幅度内,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712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对国内植物检疫费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01712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财政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调整整合部分政府基金。从20173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逐步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 2 / 3










储费用。(市口岸办、市财政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7.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综合费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精简社会保险种类结构,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按照省有关部署要求,落实降低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研究实施工伤险费率浮动机制,依据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定向下调企业工伤保险费,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下调至0.57%。落实困难企业临时性社会保险缓缴和减免滞纳金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适当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超出国家规定缴存比例的,必须按规定降下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定幅度内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济效益下降、支付能力不足、现仍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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