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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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和《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必修课各课考试成绩均合格以上;

(五)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浙江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正式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论文发表以已见刊为准)

(六)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成果; (七)发展潜力突出,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 (八)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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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三)学术行为不端者;

(四)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 (五)本年度休学者。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名额由学校下达,学院将初步评审推荐名单报学校评选。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步评审。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校“优秀研究生”同年度可兼评,但奖金不兼得。对本年度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下年度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严格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学科组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复核、评审→上报”的程序进行。

.个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复印件和科研成果清单。成绩表的复印件应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所修课程成绩必须登齐;科研成果清单应由校科研处等部门审核盖章。研究生社会工作及获得的荣誉应有相关部门提供证明并盖章。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的科研成果以及其他荣誉均可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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